陈高学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高学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683MA4C80L105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枣阳市兴隆镇新鑫社区158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枣阳市监处罚〔2023〕669号
2018年2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公告称“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严防将亚硝酸盐误作食盐使用加工食品”,要求实现餐饮服务环节对亚硝酸盐有效禁用,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依据此公告,作为食品添加剂的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禁止在餐饮服务环节中使用。
经查明,当事人系经本局登记依法设立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涉案的卤猪耳朵系当事人于2023年8月11日自四季鲜市场采购猪耳朵后自行加工卤制的食品,经襄阳中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该批次卤猪耳朵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YZ230805774,检验出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mg/kg实测值为21,检验依据:GB 5009.33-2016(第二法),标准指标:不得检出,该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批次猪耳朵的进货票据,也未将其记入进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显示,涉案批次的猪耳朵共购进了10个,购进价为56元/kg,当事人将其全部加工成卤猪耳朵后进行销售,销售价为20元/个。截止《检验报告》送达时,上述卤猪耳朵已全部售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件货值金额计算的意见》计算,当事人经营该抽检批次食品的货值金额为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销售该抽检批次食品的违法所得为200元。至本案调查终结,我局未收到针对当事人销售卤猪耳朵的相关投诉举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结合减轻处罚情节,经本局集体讨论研究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
2、罚款10000元。
以上合计罚没10200元。
10000.00元
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