鄱阳县朵米诺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水发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1128MA35M1XR0F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田畈街镇医药化工产业基地(鄱阳县禾田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5
(2025)赣0402民初595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2
2025-04-09
(2025)赣1128民初278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李**
鄱阳县朵米诺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3
2023-11-01
(2023)赣1128民初5663号
合伙合同纠纷
江西踏水桥食品有限公司
鄱阳县朵米诺食品有限公司
上饶市鄱阳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饶鄱市监食处罚〔2023〕131号
当事人在鄱阳县田畈街镇医药化工产业基地(鄱阳县禾田实业有限公司厂区内)从事食品加工及销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5日在该公司成品库房内发现公司所生产的“坚果松塔、全麦松塔”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上述产品规格均为:130g/盒,36盒/箱,保质期:90天,共计132箱,其中85箱(42箱为坚果松塔、43箱为全麦松塔)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8日,其余47箱未进行标注生产日期。
2023年9月6日经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方水发陈述,公司销售的糕点共有21个品种,当事人生产的糕点主要是销往外地,因客户要求,发往当地,运输需要一定的时间,故把生产日期的标签标注为3-5天后,以保证客户收到货的日期显示为生产日期,执法人员打印了现场检查照片经当事人签字确认。
根据当事人提供了《鄱阳县朵米诺食品有限公司成品产品目录》、2023年8月至9月4日之间的生产记录、库存明细;经查实,我局于2023年9月13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9月8日的坚果松塔、全麦松塔为2023年8月30日生产的;未粘贴标签等待客户下单再标注生产日期的糕点也是8月份生产的,具体准确日期无法确认,清单上的糕点销售价为7元/盒,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货值金额为:21420元,未标注生产日期的糕点经批准予以解除,并责令当事人改正不符合规定的标签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2023年9月6日,经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综上上述情况和自由裁量情况,结合《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的原则,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42箱坚果松塔、43箱全麦松塔;
2.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上缴国家财政。
50000.00元
鄱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