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恒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丁海玉 | 注册资本:3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3306927189018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回龙镇赤水河路9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8-22
(2022)黔0330民初3257号
清算责任纠纷
贵州贵习酒业有限公司
贵州永恒酒业有限公司,丁**,王**,习水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习水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9-03
2019-09-06
(2019)黔0302执1171号之一
其它类型纠纷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同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0-09-03
2019-03-27
(2019)黔0302执1171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同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6000000.00元
执行案件
3
2020-08-29
2019-08-23
(2019)黔0302执异109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同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8-29
2019-11-12
(2019)黔0302执异122号
借款合同纠纷
丁**、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5
2020-04-30
2020-04-16
(2019)黔0330执1707号
习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18-12-13
2018-07-17
(2018)黔0302民初420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遵义红花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遵义同欣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7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习市监处罚﹝2026﹞45号
当事人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白酒生产,2023年12月20日,当事人与贵州习龙酱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习龙酱酒业)签订《贵州永恒有限公司贴牌酒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负责提供基酒和包装生产,习龙酱酒业负责产品设计开发,提供包装材料以及市场宣传销售。当事人按照习龙酱酒业提供的包装材料生产“習龍”和“习龙”两类系列酒,存在以下商标违法行为: (一)未经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 ”商标近似的“ ”商标,容易导致混淆。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064764号“ ”字商标,使用在该公司生产的“习酒”系列酒上,经过多年的营销及市场宣传,该商标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未授权当事人及当事人合作方习龙酱酒业使用该商标。当事人生产的“習龍”系列酒,在酒瓶、酒盒上将“習龍”进行竖排,形成“ ”标识,该标识中“ ”与贵州习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的第6064764号“ ”字商标从音、形象极为相似,构成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经统计,本案查获当事人生产的“ ”酒共计6450件38654瓶,按合同计算经营额共计463848元,已出厂 5123件,我局扣押1327件(含抽样检验16瓶)。 (二)将未注册的“ ”标识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且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 当事人将未注册“ ”标识右上角标注“®”,冒充为注册商标,并用在部分“習龍”和“习龙”两类系列酒上。另,第1190965号“習龍习龙XILONG及图”商标无效宣告于2025年5月12日因作为商标使用容易产生不良影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无效宣告,“ ”、“贵州习龙”、“习龙”与 的标识发音存在相同读音,均属于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当事人2025年5月12日后生产的“习龙”系列酒和“習龍”系列酒在酒瓶、酒盒上仍使用“ ”、“ ”、“贵州习龙”、“习龙”等容易产生不良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经统计,合计16146瓶,经营额19375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权系列白酒“ 珍藏10”5588瓶、“ 龙藏10”2150瓶、“ 龙藏15”116瓶、“ 龙藏30”60瓶;2.处罚款60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圆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3000元(大写:人民币叁仟圆整)。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十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合并处罚如下: 1.没收侵权系列白酒“ 珍藏10”5588瓶、“ 龙藏10”2150瓶、“ 龙藏15”116瓶、“ 龙藏30”60瓶; 2.罚款63000元(大写:人民币陆万叁仟圆整)。
63000.00元
遵义市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