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钟斌 | 注册资本:49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222763072977C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城县六塘工业园区内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12-27
(2023)粤09民终4349号
合同纠纷
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詹**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19-12-12
(2019)桂0222民初16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蒋**
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柳城县人民法院
3
2019-10-17
(2019)桂0222民初16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x**
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柳城县人民法院
4
2019-10-17
(2019)桂0222民初1687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蒋**
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11-01
2015-09-21
(2015)柳市民申字第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淦耀贸易有限公司、广西长海运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15-09-21
2015-09-21
(2015)柳市民申字第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柳州市淦耀贸易有限公司与广西长海运贸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柳城综执罚决字﹝2025﹞C第0015号
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凤山镇进行燃气安全检查时,发现凤凰路1号(凤山新综合市场2栋12号)门店存放有瓶装燃气,经现场点验,店内存放有瓶装燃气(12kg)实瓶6瓶、(12kg)空瓶1瓶,共7瓶。经立案调查,该批瓶装燃气为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燃气供应站所存放。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燃气供应站涉嫌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第十六燃气供应站于2025年7月29日在柳城县凤山镇凤凰路1号(凤山新综合市场2栋12号)门店存放有瓶装燃气(12kg)实瓶6瓶、(12kg)空瓶1瓶、共7瓶。本机关于2025年7月29日立案调查,柳城县凤山镇凤凰路1号(凤山新综合市场2栋12号)不是你公司核准的燃气存放点,你公司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规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鉴于当事人店内存放有瓶装燃气(12kg)实瓶6瓶、(12kg)空瓶1瓶,共7瓶。根据《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划类 2023版)C212.54.2的规定:(存放已充装气瓶20瓶以下的为违法情节轻微)。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未经核准的场地存放已充装气瓶的规定,决定责令立即停止违行为并处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1100.00元)的罚款,扣押的瓶装燃气(12kg)6瓶、(12kg)空瓶1瓶、共7瓶予以退还。 (一)2025年7月29日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二)2025年8月12日调查笔录、现场照片 (三)2025年9月19日 本单位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做出的处罚决定的事实、送达地点: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100.00元
柳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9-25
2
柳城市监处罚﹝2024﹞96号
经调查,当事人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出库重瓶(已充装好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简称重瓶,下同)共计4079只,即当事人在该期间对4079只气瓶进行了充装。当事人能够提供1209只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未能提供剩余2870只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1282只气瓶的充装记录、未能提供剩余2797只气瓶的充装记录;当事人能够提供1179只气瓶充装后检查记录,未能提供剩余2900只气瓶充装后检查记录。经核对充装前检查记录、充装记录、充装后检查记录,该3项记录在数量上不一致。截至2023年10月24日,当事人未能提供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0月17日期间充装4079只气瓶的全部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且有2797只气瓶无法提供充装记录,具体信息无法查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罚款上缴国库。
50000.00元
柳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4
3
柳城城管燃气类罚决字﹝2023﹞第201号
经立案调查,所收集的证据充分证实了柳州市润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第八供应点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从事销售未经许可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行为属实,该行为违反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你(公司)涉嫌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行为,属实 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2023年4月28日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示意图、现场照片 (二)2023年5月9日案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三)2023年5月10日案件询问笔录、现场照片 2023年5月19日我局以直接方式送达文书,送达地点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206室,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做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5000.00元
柳城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3-05-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