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江县康龙批发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时凤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428MA6PDN3X35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元江县红河街道澧江路8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元处罚〔2025〕36号
经查,2025年3月,当事人以0.75元∕粒的价格由送货上门的流动商贩手中购进5号“南孚”电池60粒、7号“南孚”电池60粒,合计购货款90.00元。并以1.00元∕粒的价格在元江县红河街道兴澧江路80号元江县康龙批发部售出5号“南孚”电池6粒、7号“南孚”电池34粒,获销货款40.00元。未售出5号“南孚”电池54粒、7号“南孚”电池26粒,于2025年5月20日被本局依法扣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
处罚建议: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案件的调查, 认识态度好,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执法原则,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本局扣押的5号“南孚”电池54粒、7号“南孚”电池26粒;
2、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1000.00元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