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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春县供销社农资日杂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作文注册资本:252.5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532531218130385X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红河州绿春县城正街中段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红税稽罚﹝2025﹞68号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鉴于你公司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并于2024年11月15日,预缴入库增值税50,000.00元(电子税票号码:35325624110002804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4号)附件:《西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税款征收类-序号37-违法行为代码501-适用条件:“五年内首次发生,配合检查、调查,在检查、调查期间主动补缴税款的”-具体标准“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偷税税款4,282,468.94元50%罚款的处罚,罚款金额2,141,234.52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41,234.52元。 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绿春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2141234.52元
国家税务总局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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