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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万硕工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袁世朝注册资本:208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MA6YKJP33Q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小区1号楼4单元3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税一稽罚﹝2025﹞23号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3年7月取得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项目为“木制品.木胶板”发票代码3700231130,发票号码13430013-13430015,发票金额283185.83元、税额36814.17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1月取得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项目为“木制品.木胶板”发票代码037002100113,发票号码28868156-28868158,发票金额247787.62元、税额32212.38元,价税合计280000.00元的3份增值税电子专票。上述发票已入账,并进行了认证抵扣和税前扣除。 1.增值税 (1)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该企业存在资金回流情况,且除付款记录、采购合同外并无其他材料可证明该笔交易的真实性。 ①发票流情况 2023年7月取得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项目为“木制品.木胶板”发票代码3700231130,发票号码13430013-13430015,发票金额283185.83元、税额36814.17元,价税合计320000.00元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23年11月取得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为其开具项目为“木制品.木胶板”发票代码037002100113,发票号码28868156-28868158,发票金额247787.62元、税额32212.38元,价税合计280000.00元的3份增值税电子专票。上述发票已入账,并进行了认证抵扣和税前扣除。上述6份发票的发票代码、所载金额、税额均与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 确系为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开具。 ②货物流情况 该企业无法提供除付款记录、采购合同以外的货物运输相关单据、运费支付凭证、货物的出入库凭证等佐证资料。 ③资金流情况 结合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稽查报告及陕西万硕工贸有限公司相关人员银行流水分析:2023年7月19日、2023年11月23日,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农行账户收到陕西万硕工贸有限公司货款60万元,随后企业于同日向法定代表人刘怀强转账608020元,刘怀强收到钱款后,于同日向刘学俊账户转款450000元,向朱慧敏转280010元。刘学俊收到钱款后向田杰转款305600元,田杰收到钱后向崔文军转账300800元,崔文军收到钱后向袁世朝转账280000元;朱慧敏收到钱款后向崔文军(6217004220039342310)转款280000元,崔文军收到钱后向袁世朝转账280000元。 袁世朝为陕西万硕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资金回流闭环。 综合以上检查情况,该企业接受的由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应转出已抵扣的进项税额69026.55元,补缴增值税69026.55元。其中2023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36814.17元、12月应补缴增值税32212.38元。上述税收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增值税申报表复印件,内容为企业2023年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用于证明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证据2:增值税抵扣、缴纳情况表,内容为企业2023年发票抵扣情况,用于证明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证据3: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函及附件,内容为确定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用于证明该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 证据4:发票复印件及对应记账凭证,内容为企业接受鄄城盛捷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证明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抵扣; 证据5:询问笔录,内容为对该企业财务负责人的询问笔录,用于证明该企业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及违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违法事实;
对该公司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的行为建议择一重按照虚开处罚,罚款金额100000.00元。
10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10-3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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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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