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艾尚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俏君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D6C839P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石北工业路644号17栋60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9-29
(2026)粤0113民初281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盛**
广州艾尚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2
2026-09-21
买卖合同纠纷
韩*
广州艾尚美文焕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8-13
(2026)粤0113民初28121号
服务合同纠纷
盛**
广州艾尚美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15
2024-12-20
(2024)鄂0102民初10703号
服务合同纠纷
汪**与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4-12-06
2024-11-21
(2024)鄂01民辖终1396号
服务合同纠纷
广州某某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与汪**、湖北某某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管辖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市监处罚〔2026〕13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从事“艾尚美”品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照《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规定向商务部主管部门进行备案以及在与客户签定合同时未按《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
关于当事人签订首份特许经营权合同,未在15日内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进行整改已于2026年6月23日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收到本局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主动减少社会危害,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广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2025年)》第40项“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调查终结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涉案合同金额在3万元以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该项违法行为免于处罚。
关于当事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没有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真实、准确、完整的向被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的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一条“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及《条例》第二十三条“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规定。当事人的签约客户都是当事人的学员,对公司情况比较了解,只是未进行书面的信息披露。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收到本局责令整改后,在限期内完成整改提供了信息披露材料,并承诺不再开展招商加盟业务,经所里调查当事人经营地的情况现已经处于闭店的状态。依据《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以下简称《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当事人符合从轻处罚情节。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