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扎兰屯市永好蔬菜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4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德章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150783MA0NUJTD4K所属地区:内蒙古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卧牛河镇哈满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扎市监综执市监处罚〔2024〕28号
经查,当事人扎兰屯市永好蔬菜商店(王德章)于2011年03月03日登记注册成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笨豆芽已全部销售完,未发现库存。根据执法人员询问,经营者王德章陈述:被抽检的笨豆芽大概于2023年10月24日左右购进,具体日期已记不清了,该批被抽检笨豆芽与之前采购的笨豆芽混放在一起,分不清从何处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当事人称不知道该批次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共采购“笨豆芽”1包(5.0公斤),进货价都是3.60元/公斤,售价为5.00元/公斤。涉案货值25.00元,违法所得7.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 (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 (八)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者未按备案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九)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未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标签等向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或者未定期提交自查报告; (十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 (十二)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十三)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对生产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15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2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28号
未履行进货查验及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的食品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7.00元; 3.罚款1,500.00元。
1500.00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5
3
扎市监综执市监处罚〔2024〕06号
经查,当事人扎兰屯市永好蔬菜商店(王德章)于2011年03月03日登记注册成立。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该批次香蕉已全部销售完。执法人员对该店经营资质及不符合要求的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经营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进行核查。该店已履行进货查验,能提供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及进货票据、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已发出召回公告并作出整改措施。根据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经营者王德章陈述:当事人在扎兰屯市张丽军水果店购进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该店涉案产品共采购30公斤(3箱),购进价格55.00元/箱,销售价格7.00元/公斤,已全部销售完,其中抽样3公斤,涉案货值210.00元,违法所得45.00元。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4
扎市监综执处罚〔2024〕6号
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
没收违法所得45.00元。
-元
扎兰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