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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山臣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翔臣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622MAE45CQR2X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靖宇县白山经济开发区新区吉浙对口合作示范园标准化厂房(一期)0006号楼101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靖市监处罚〔2026〕20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的烤肠128袋,每袋30根,产品未出厂销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8袋,库存120袋;销售额120元,生产成本65.72元,违法所得54.28元,由于烤肠未出厂售卖,没有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过程记录和生产成本佐证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为:当事人第一次做烤肠试样诱惑红剂量没把握好,加多了。当事人发现生产的烤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烤肠并在后续调整诱惑红使用剂量,烤肠检验合格后再出厂售卖。当事人于2026年5月11日向我局提交《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自行销毁申请书》,我局于2026年5月25日解除查封同日监督当事人销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
2026年3月19日,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吉林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白山臣丰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烤肠(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实施监督抽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2026年4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围绕当事人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烤肠的违法行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2026年5月26日案件调查终结。 经查:当事人生产了生产日期为2026年3月18日的烤肠128袋,每袋30根,产品未出厂销售,国家食品安全抽检8袋,库存120袋;销售额120元,生产成本65.72元,违法所得54.28元,由于烤肠未出厂售卖,没有采取召回措施。当事人提供了生产过程记录和生产成本佐证材料。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原因为:当事人第一次做烤肠试样诱惑红剂量没把握好,加多了。当事人发现生产的烤肠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后立即停止生产经营烤肠并在后续调整诱惑红使用剂量,烤肠检验合格后再出厂售卖。当事人生产的烤肠超限量使用诱惑红的行为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案件调查工作,主动提供证据材料,食品未出厂销售,未对消费者身体造成危害,违法所得仅为54.28元,金额较少,对违法行为立即整改。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同时符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综合本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方面,拟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减轻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54.28元。 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靖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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