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龙潭区佳诚手机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03MA84XTX47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龙潭区遵义路10号楼11号网点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龙处罚〔2023〕16004号
经查,当事人于 2021年9月18日通过地推推销员采购入库深圳巨爱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H717 型号手机10台、H707 型号手机15台、D55型号手机15台、H960型号手机 10 台,每台进价均为 189元。进货时未要求开据票据,也未验明手机真伪。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3日向深圳巨爱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行函询问上述手机的相关情况,2023年12月20日收到复函,称上述手机非该公司产品,为冒用我公司的厂名、厂址。截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以299 元台的价格在店内售出H717 型号巨爱牌手机9台,H707 型号巨爱牌手机13台,D55型号巨爱牌手机14台,H960 型号巨爱牌手机9台,货值金额共计 14950 元,违法所得共计 495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规定,已构成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十三条“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一)没收“巨爱”牌H717型号手机1台、H707型号手机2台、D55型号手机1台、H960型号手机1台,共5台;(二)没收违法所得4950元(三)罚款4480元。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950元;罚款人民币4480元
448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