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圣之颜美容院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娜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81MA84K1TQ4W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市蛟河市民主街民合委华东2号楼东侧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蛟市市监价罚字〔2024〕11号
经查,蛟河市圣之颜美容院(李娜)(以下简称当事人),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现场下达了《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蛟市市监综责改【2023】妆1号),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美容服务行为。
2024年1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电话对蛟河市圣之颜美容院的举报,称该店无论是美容服务、美甲服务、销售化妆品都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全凭服务员说多少钱就多少钱。接到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营业厅货架上、展示柜、窗台、储存室内所有美容服务产品(未发现美甲产品、其他化妆品)均未设置价签,未明码标价,当事人在整改未完成的情况下,且拒不提供该店经营帐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蛟河市圣之颜美容院(李娜)(以下简称当事人),2023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2023年12月31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同时现场下达了《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蛟市市监综责改【2023】妆1号),要求当事人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美容服务行为。
2024年1月17日,我局接到举报电话对蛟河市圣之颜美容院的举报,称该店无论是美容服务、美甲服务、销售化妆品都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全凭服务员说多少钱就多少钱。接到举报,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营业厅货架上、展示柜、窗台、储存室内所有美容服务产品(未发现美甲产品、其他化妆品)均未设置价签,未明码标价,整改未完成,且当事人拒不提供该店经营帐目,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经营的行为。
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长,社会影响大,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本局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罚款4000元。
4000.00元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3-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08-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