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延边宇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宇慈注册资本:3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2401MA17R0X96J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延吉市人民路2291号7号楼1006(东方家园)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延市市监处罚﹝2024﹞78号
经查,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延边宇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标题为“长南村天然小分子低氘水”的信息,属于为推销长南村天然小分子低氘水的经济广告,在广告中宣称长南村天然小分子低氘水“具有消炎,杀菌、消毒、抑制肿瘤细胞增长,降血糖,降血压、可分解尿酸结晶、激活体内沉睡的细胞,修复病变的DNA细胞、抗辐射、缓解便秘、胃肠炎、醒酒保肝、软化血管、促进消化排泄,同时补充人体所需要的矿物质微量元素和益生菌。”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该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并委托延吉市思路图文广告社制作网页设计,为此支付广告设计费3000元。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核查确认当事人已按照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停止发布涉嫌违法广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或者发布未取得批准文件、广告内容与批准文件不一致的保健食品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之规定,遵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第二章第二节40(违法程度较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影响较小,广告费用在5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延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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