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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树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9MA2CC8CQ8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香山四季中心2幢1102室-1(自主申报)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8-14
(2024)浙0109民初1062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
董**,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07-24
(2024)浙0109民初98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夏**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郭**,孙*,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3
2022-11-25
(2022)浙01民终110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汪**
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张**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2-09-19
(2022)浙0114民初4208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虎牌电务(杭州)有限公司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5
2022-08-29
(2022)浙0109民初1088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汪**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张**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6
2021-12-15
(2021)浙0109民初1928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李**,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7
2020-02-20
(2019)浙0109民初188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程**
张*,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15
(2024)浙0109民初98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夏**
孙*
裁判文书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
2024-10-15
(2024)浙0109民初9887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中心支公司
孙*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1-08
2021-12-15
(2021)浙0109民初19280号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李**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857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168号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是杭州市滨江区延庆寺路和湘滨路交叉口东南侧滨政工出【2024】4号乐其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项目的运输单位,该项目前期已办理《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综执处[2025]滨江0069-03号),经审批的处置时间为2025年08月05日至2025年08月16日,处置场所为杭州新宝新型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原料堆场、萧政储出(2021)25号地块以及闻堰街道黄山村安置房(一期)工程。在2025年08月11日晚上至12日凌晨,当事人所属的13辆车,车牌号分别为浙A0V031、浙A15A79、浙A1T760、浙A2T107、浙A2T325、浙A2T265、浙A2V876、浙A7V635、浙A6S428、浙A7V985、浙A9R619、浙A9R815、浙A9V921,从滨政工出【2024】4号乐其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项目工地装载建筑垃圾外运,每车约装载20立方米、34吨左右的建筑垃圾,分别倾倒至萧山区万利纺机红山工厂南100米处及杭州萧山区进化镇第五酒厂东北83米处的场地,倾倒建筑垃圾共计25车次约500立方米,上述两场地并非该项目工地《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置证》(杭综执处[2025]滨江0069-03号)上所登记的处置场所,且皆未办理渣土消纳备案。2025年08月14日10时30分,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彭冰峰、胡伟光接市渣土平台预警,依职权对滨江区延庆寺路和湘滨路交叉口东南侧滨政工出【2024】4号乐其电商数字经济产业基地项目工地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依法进行检查、拍照取证、制作现场笔录,并现场向当事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杭滨综执接调字〔2025〕第0001012号)和《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杭滨综执责改字〔2025〕第0001032号)各1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筑垃圾分类管理的要求收集、运输、利用、处置建筑垃圾”的规定。另经查证,当事人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属于一年内第一次发生。当事人未从本次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中获得违法所得。
处以罚款人民币柒拾伍万元整(¥750,000.00)
750000.00元
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2-31
2
杭萧戴村罚决字﹝2025﹞第000019号
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7日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萧政工出【2022】24号杭州极电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高端智能汽车电子零部件项目二期工地实施了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110000.00元
萧山区戴村镇人民政府
2025-09-18
3
杭路政罚﹝2025﹞30499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1月07日20时3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141(塘湄线)诸暨、萧山方向K6+900检查时发现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陆仟玖佰壹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6915.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8-15
4
杭路政罚﹝2025﹞30460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07月24日09时2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217线58K+100处检查时发现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
13840.00元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5-07-24
5
绍柯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94号
2025年7月10日23时左右,我单位执法人员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先进大桥旁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该行为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以警告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警告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5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街道办事处
2025-07-17
6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48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11日14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牌为浙A2T173重型自卸货车在柯岩街道杨绍线州山路口,车辆运输覆盖不严密,未覆盖面积占车辆总面积的1/4以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处罚款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3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7-08
7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76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5月21日9时30分,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104国道钱江亚润家居用品有限公司附近空车行驶过程中车尾挡板未冲洗干净,带泥运行,带泥面积占总面积1/4以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该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第一项,第一档,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5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6-04
8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9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9日9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牌为浙A2T270重型自卸货车在柯岩街道独山路超超染整拆迁地块,车辆运输未覆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覆盖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处罚款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3
9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82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3月8日9时00分,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车牌为浙A2V876重型自卸货车在柯岩街道独山路超超染整拆迁地块,车辆运输未覆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运输车辆未进行密闭、覆盖的行为。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处罚款贰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2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4-03
10
绍柯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75号
当事人杭州军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0日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华舍街道鉴水路与于越路交叉口实施了运输车辆密闭、覆盖不严密的行为,违反了《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绍兴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高频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序号3,“对密闭、覆盖不严密或者带泥运行的车辆”,第一档,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银行营业部缴纳。或可通过扫码决定书二维码或登录省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网址:http://pay.zjzwfw.gov.cn/),浙江政务服务网APP,支付宝城市服务界面方式进行自助缴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建议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
2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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