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丽 | 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06243980752Y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绿园区西安大路2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26
(2025)吉01民终3984号
租赁合同纠纷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26
租赁合同纠纷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4-25
(2025)吉0104民初284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服务中心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4
2024-11-19
(2024)吉0323民初1859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5
2022-07-21
(2022)吉01行初72号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1-09-06
(2021)吉0193民初2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吉***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7
2021-05-18
(2021)吉0106民初3061号
劳动争议
张**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8-30
2022-07-15
(2022)吉0106民初1976号
劳动合同纠纷
敬**、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63150.84元
民事案件
2
2021-11-24
2021-07-25
(2021)吉0106民初3061号
劳动争议
张**、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11-16
2021-09-06
(2021)吉0193民初2980号
买卖合同纠纷
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吉林大学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83378.37元
民事案件
4
2016-10-24
2016-10-20
(2016)吉0122民初260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6-07-12
2016-07-12
(2016)吉0122民初1464号
刘*与刘**等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4-12-30
2014-12-30
(2014)绿民一初字第116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邰**与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民事判决书
138769.44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质稽罚告﹝2024﹞19号
经调查,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0号柴油2024年7月23日从中国石油天然气有限公司吉林长春销售分公司购进8199.6升,进价为6.72元/升,抽检时售价为7.57元/升。经2024年国家局、省厅组织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长春市春城石油有限公司0号柴油闪点项目不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质量标准要求。该公司接到编号为:ECO01Q001931091C的检验报告后,对抽样过程、检验结果无任何异议,不要求复检。经了解,导致柴油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卸柴油前未进行卸油管控油操作,卸油管内残留的部分汽油一并卸入到柴油罐内,导致闪点下降,造成的油品不合格。在接到抽检结果告知书后,该公司对油罐进行了清罐作业,之后重新注入油品进行销售。该单位销售油品的价格计算方法,得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抽样基数7054升×销售价格7.57元/升)等于53398.78元,该批次不合格柴油已全部售出,违法所得({[8199.6升油品的销售价格62275-进货价格55090]元×(1-13%税率)/8199.6升}去税利润0.76元/每升×抽样基数7054升)等于5361.04元。2024年11月12日当事人提供已缴税款证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油品。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本案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若公安机关认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建议予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361.04元;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罚款53398.78元;罚没合计58759.82元。
53398.78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