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泊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冬英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81MAC2TQHAX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277号绿城广场诸暨中心00102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诸卫公罚﹝2024﹞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诸卫公罚〔2024〕71号 案件名称:诸暨市泊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案 被处罚人名称:诸暨市泊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名称:刘某 主要违法事实:诸暨市泊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位于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暨阳街道人民中路277号绿城广场诸暨中心001025号,持有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2024年8月22日,该单位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毛巾进行保洁。2024年8月23日再次对诸暨市泊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单位已整改完成。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第4.2.2条,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距墙壁、地面10cm以上,第4.2.3条,清洗消毒过的公共用品用具应分类存放于保洁设施内。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行政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诸暨市农业银行红旗路支行,收款人户名:诸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53*********923*****103401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对诸暨市泊克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壹佰元整;
100.00元
诸暨市卫生健康局
2024-09-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