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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贤汐药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同同注册资本:1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07MABYQH1D9P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123号第2层(自编号268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高新市监处罚﹝2024﹞151号
;;当事人于2022年9月23日依法注册取得了《营业执照》和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从阜阳市益源药业有限公司购进了35盒八联活性益生菌粉商品进行销售。2024年5月17日,当事人在;拼多多;上开办了自己网店,网店名称为;贤汐保健食品专营店;,通过网店开始销售八联活性益生菌粉商品,八联活性益生菌粉商品为普通食品,并非药品或医疗器械,也不属于保健食品范畴。当事人在网上找的其他商家的宣传用语,设计八联活性益生菌粉商品广告,上述广告页面中含有;调理肠胃;、;呵护肠道;、;营养吸收;和;肠道好黄金便呵护肠道健康;字样,此后,当事人将上述广告融入到其网络店铺经营的八联活性益生菌粉商品的展示页面进行宣传。2024年6月4日,当事人主动修改了上述广告页面。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未能向我局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来支持其八联活性益生菌粉商品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另查明:当事人广告为自己设计、制作和发布,没有产生费用,无广告费用。因无法确定有多少人是因为看了广告来购买商品,故违法所得也无法计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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