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红日车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姜晓红 | 注册资本:5.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323MA156N420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营城子镇东街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2-04
2018-11-30
(2018)吉0323执5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红日车行与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18-06-12
2018-05-24
(2018)吉0323民初63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伊通满族自治县营城子镇红日车行与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352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质量处罚〔2023〕10号
经查,当事人于国明于2023年2月从梨树县进了五台农用车作为试销。经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购进的农用车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
2023年5月8日,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营城子镇红日车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所经销的农用电动三轮车,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23年5月17日前限期整改。
2023年5月18日,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店涉嫌经销的农用拉粪电动三轮车未建立、保存销售记录违法行为进行复查,检查发现该店未对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
当事人未建立、保存农用电动三轮车销售记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自由裁量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做如下处罚:1.处罚款1000.00元;2.责令停业整顿
1000.00元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个体户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