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县小林镇国成酒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桂巧云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9TYY0X6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随县小林镇土城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77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红牌楼川菜馆麻辣佐料”1瓶、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1袋、2、罚款20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位于随县小林镇土城村的“国成酒店”进行监督检查,在厨房操作台调料区发现二款过期食品添加剂,1、1瓶红牌楼川菜馆麻辣佐料,净含量:908 克;生产日期:2024/07/01,保质期:18 个月;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1018201674;产品标准代号:Q/APC0002S,产地:四川省成都市,制造商:成都红牌楼川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 12 天。2.一袋已开封使用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净含量:400 克;保质期12 个月;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50010423812;产地:重庆市大渡口区;生产日期:2024.12.12,截至现场检查时,该食品添加剂已超过保质期 33 天。你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遂于2026年1月14日报县局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提取了你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你的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并依法对你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随县市监强制〔2026〕1204号),对涉案物品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查:你口述称经营场所使用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红牌楼川菜馆麻辣佐料(已超过保质期12天)和已开封使用"重庆火锅浓缩底料“(已超过保质期33天)制作食品时均是添加于其它菜品中使用的,均不单独计费。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红牌楼川菜馆麻辣“佐料7月份购买的,购买了2瓶,每瓶24元,共计48元,重庆火锅浓缩底料是7月份购买的,购买了2袋,每袋9.90元,共计19.80元,购买使用后放在厨房的储物架上忘记清理,导致食品过期后未及时清理还在继续使用。你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进货票据及使用台账,因你系夫妻经营,自负盈亏,未建立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故无法查明你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红牌楼川菜馆麻辣佐料”1瓶、和“重庆火锅浓缩底料”1袋、2、罚款2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2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