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沙区永明明桃酥王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永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02MA19ER5P3G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沙区卜奎大街西侧(迈特广场续建工程)00单元01层0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齐龙市监处罚[2023]1652号
经查,(案件事实)2023年9月23日,我局的执法人员对你门店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你门店内销售预包装月饼仅印有生产日期,无其他标签信息。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25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询通[2023]1652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09月23日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当事人的现场经营情况 。
2.2023年09月25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询问通知书》(齐龙市监通〔2013〕1652号),证明:已将询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2023年09月25日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送达回证》,证明:已将询问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4.2023年09月25日行政执法人员对彭永明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制作笔录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交代的违法事实。
5.2023年09月25日被询问人彭永明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彭永明有合法有效的身份。
6.2023年09月25日彭永明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有合法有效的主体经营资格。
7.该店销售的仅标注生产日期无其他标签信息的预包装月饼,证明:销售涉案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销售事实。
罚款0.5万元#
5000.00元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