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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881MA2DJUN71E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清湖街道山海路50、52、54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江医保罚决字﹝2025﹞第000029号
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期间,当事人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实施了定点医药机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超医保支付范围收费等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第(七)项及《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医保基金损失12717.2元1.6倍的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肆拾柒元伍角贰分(¥20,347.52)。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鉴于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期间医保基金损失占同时期医保基金应支付总额比例高于千分之五低于千分之十(6.92‰),已经退回医保基金损失及其他违规资金,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六)项、第(七)项及《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暂行办法》之规定,责令该门诊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医保基金损失12717.2元1.6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贰万零叁佰肆拾柒元伍角贰分整(¥20347.52),上缴国库。
33064.72元
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5-10-15
2
江卫医罚﹝2024﹞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卫医罚〔2024〕10号  案件名称: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案  被处罚人名称: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8月21日,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210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名称: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6*********331*****200007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对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21000元;
21000.00元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4-10-30
3
江卫传罚﹝2023﹞10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江卫传罚〔2023〕109号  案件名称: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案  被处罚人名称: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  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行政处罚的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名称: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7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1-04
对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100元;
100.00元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4-01-04
4
江卫放罚﹝2023﹞4号
被处罚人: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现已查明:2023年05月08日,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校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已构成违法。你单位《放射诊疗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校验等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3900.00元。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江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名称:江山市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3306*********331*****200007。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江山山海路综合门诊部(有限合伙)予以如下处罚:警告;罚款金额:3900元;
3900.00元
江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3-08-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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