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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唐鹏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00580245708W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迎宾大道街道科创社区中亚南亚工业园区科创北二路260号1号车间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喀什片区)喀什市区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6-11-03
2016-11-03
(2016)新31民终1455号
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奥克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振石永昌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市市监处罚〔2026〕70号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在厂区内安装一台设备代码为427041516202591727、型号为WHH16-20的门式起重机械,安装单位为河南聖太水工机械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2月中旬安装完成后,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检验,亦未办理使用登记,擅自投入使用,2026年3月25日执法人员检查时正在吊运钢板。当事人收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日张贴“机器停用”标识。 2026年4月2日,执法人员复查发现:当事人院内的一个车间内四台电动单梁起重机处于使用状态(其中一台正在进行吊运作业)。该四台设备《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上标注规格型号均为LDA2.8-23A3,但经扫码登录制造单位(河南省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网站显示规格型号均为LDA10-19.5A3,属于典型的涉嫌使用“大吨小标”违规行为。四台设备额定起重量均≥3吨、提升高度≥2米,符合《特种设备目录》中起重机械定义,依法应纳入特种设备监管。 至被查获时,当事人故意以“大吨小标”方式规避监管,在涉案起重机械未经监督检验、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情况下持续投入使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其中:WHH16-20门式起重机未经检验使用近2个月;四台“大吨小标”起重机未经检验使用近1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使用涉案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50000.00元
喀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09
2
(喀市)应急罚(2026)2号
该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该公司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中,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未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10000.00元
喀什市应急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