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纳雍县聚资源百货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5MAALPL5T7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利园街道办事处和瑞社区和瑞项目三号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纳市监处罚〔2024〕2号
当事人销售的不合格产品为“聚合物移动电源”,规格型号:K188,商标:图形商标(卡镁瑞)。该移动电源是当事人经营者于2023年4月10日在位于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街道草海大道商品综合批发大市场A2-1-14号的七星关区建豪五金店进购,共进购5个,进购价45元/个,销售价99元/个。当事人在2023年8月17日由于抽样,销售了2个,剩余3个(含留在纳雍县聚资源百货店内的1个备样)被我局依法扣押。上述“聚合物移动电源”的货值金额共计495元,违法所得共计198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17日,由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两名抽样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聚合物移动电源”进行抽样的抽样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聚合物移动电源”被依法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事实; 2.2023年12月8日,我局接到由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L-04-2023-0091)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聚合物移动电源”经抽样检验判定为不合格的事实; 3.2023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3个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同批次“聚合物移动电源”的事实; 4.2023年12月8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纳市监强制〔2023〕04-1208号)及《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清单》(〔2023〕04-1208号),证明证明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3个抽样检验为不合格的同批次“聚合物移动电源”被我局依法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5.2023年12月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李愿和詹远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愿和詹运天身份有效的事实; 6.2023年12月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7.2023年12月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聚合物移动电源”的进购票据及供货方经营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聚合物移动电源”来源合法的事实; 8.2023年12月8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李愿委托詹运天全权处理当事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一案的相关事宜的事实; 9.2023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认可抽查结果及涉案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495元、销售涉案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98元的事实; 10.2023年12月12日,办案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查询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是第二次相同违法行为的事实。
罚款0.1138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138.5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17
2
纳市监处[2023]330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8月4日,我局接到周某某邮寄的三封投诉举报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蓝莓味面包”被投诉举报未标注产品分类,不符合GB/T20981第4项产品分类的事实。 2.2023年8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有被投诉举报的“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蓝莓味面包”,但“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已经销售完毕、“蓝莓味面包”剩余五袋已经退货给供货方的事实。 3.2023年8月7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提供涉案产品的进销货台账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蓝莓味面包”进出库数据吻合的事实。 4.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李愿和詹远天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李愿和詹运天身份有效的事实。 5.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李愿委托詹运天全权处理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一案的相关事宜。 6.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的事实; 7.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涉案产品的进购票据及供货方经营资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蓝莓味面包”来源合法的事实。 8.2023年8月31日,由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詹运天提供涉案产品《产品检验报告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蓝莓味面包”检验合格的事实。 9.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经营者李愿的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时,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57元、违法所得47.5元及当事人不清楚所经营的“草莓味面包”、“香蕉味面包”、“蓝莓味面包”需要按照《面包质量通则》(GB/T20981-2021)第4项产品分类的规定进行分类标注的事实。 10.2023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当事人无因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被行政处罚的信息打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属于首次违法的事实。
没收违法所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17
3
纳市监处[2023]291号
经查,1.当事人未索要进货票据和供货商资质,未建立进销货台账,导致上述涉案产品的来源无法查证,并且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当事人共购进上述商品1盒(60粒),购进单价为1.5元每粒;销售了30粒,销售价格为2.5元每粒,违法经营额为150元。3.当事人销售上述商品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鉴定证明书号:(2023)307143号)后认定为属于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他人处理相关事宜的事实;当事人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进销货数量及进销货价格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决定书》1份、《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2张和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鉴定证明书号:(2023)307143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4.当事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行政处罚信息栏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初次违法的实事。 5.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商标注册证“南孚”(第40077373)、“聚能环”(第19482042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注册商标权利人。 6.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报告1份,介绍信1份,授权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授权委托1名公司工作人员处理有关事宜的事实。 以上证据1-3由当事人签字(盖印)确认,并对上述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与本案案件事实的关联性,已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
罚款0.0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800.00元
纳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