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浦江县韩影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韩影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726MA2HQ59A0L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仙华街道徐村168号一楼(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衢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137号
2023年6月1日检查发现当事人浦江县韩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在安装充电桩时,在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小区人防区域内打孔穿越人防工程临空墙,已构成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依据《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8项之规定,对浦江县韩影科技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上述罚款,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扫描电子缴款单上二维码或到工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因本案中提及的人防工程已按标准修补完毕,无需再进行责令限期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的规定,参照《浙江省人民防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8项关于“危害人防工程及设施安全、影响人防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防工程防护能力轻微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并处1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浦江县韩影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10000.00元
衢州市综合执法局
2023-11-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