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巍巍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220112MABUBG163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鹿乡镇信家村前于沟屯东信家村老村部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4
(2024)吉01民终5061号
肖像权纠纷
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黑土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6-14
(2024)吉01民终5061号
肖像权纠纷
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黑土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6-14
肖像权纠纷
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黑土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4-06-10
(2024)吉01民终5061号
肖像权纠纷
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
吉林省黑土鲜生商贸有限公司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不处〔2024〕63号
现已查明,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款“酱鹿肉”产品不对外零售,只有经销商订货时才开始按需求生产,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前往其公司的工厂进行检查,通过调取产品生产记录,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的该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00袋,定货方为吉美鹿文化(吉林)有限公司,订购单价:17.00元,共计金额:1700.00元。投诉人称其在抖音平台“吉商严选”店铺购买,经核实得知,吉美鹿文化(吉林)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6日向“吉商严选”(营业执照名称:吉林省无忧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售了20袋“酱鹿肉”。当事人提供了该款“酱鹿肉”的出厂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标注蛋白质的含量为20.6g/100g,该公司负责标签排版的员工在制作时未依据检验报告制作标签内容,该企业在得知标签出现错误后,于2024年4月1日发布商品召回公告,于2024年4月5日从吉美鹿文化(吉林)有限公司召回了46袋产品,当事人认为产品仅是标签出现错误,质量并无问题,于是将召回的46袋产品发放给员工食用,因此,此案货值金额为1700.00元,违法所得为918.0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现已查明,吉林鹿美味食品科技研究有限公司生产的该款“酱鹿肉”产品不对外零售,只有经销商订货时才开始按需求生产,执法人员于2024年5月20日前往其公司的工厂进行检查,通过调取产品生产记录,生产日期为2024年1月2日的该批次产品共计生产100袋,定货方为吉美鹿文化(吉林)有限公司,订购单价:17.00元,共计金额:1700.00元。投诉人称其在抖音平台“吉商严选”店铺购买,经核实得知,吉美鹿文化(吉林)有限公司在2024年1月6日向“吉商严选”(营业执照名称:吉林省无忧供应链有限公司)出售了20袋“酱鹿肉”。当事人提供了该款“酱鹿肉”的出厂检测报告,检测报告中标注蛋白质的含量为20.6g/100g,该公司负责标签排版的员工在制作时未依据检验报告制作标签内容,该企业在得知标签出现错误后,于2024年4月1日发布商品召回公告,于2024年4月5日从吉美鹿文化(吉林)有限公司召回了46袋产品,当事人认为产品仅是标签出现错误,质量并无问题,于是将召回的46袋产品发放给员工食用,因此,此案货值金额为1700.00元,违法所得为918.00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生产的“酱鹿肉”未按检测报告标注的蛋白质含量如实进行标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生产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产品并无质量问题,在得知标签出现错误后第一时间发布召回公告并召回了46袋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之规定,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请审批。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4-07-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