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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盛另芬商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盛玲芬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50103MA77BKMHXF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门面1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沙市监长处[2023]332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3月22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国贸大厦门面10号从事塑料制品、日用百货等经营活动。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2日给当事人送达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为NO:2023X-J-QG01730),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纸碗(规格型号:350mL,135mm)抗压性能项目不符合GB/T36787-201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又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6月从曹县康怡纸制品有限公司购进纸碗(规格型号:350mL,135mm)20包(10只/包),共200只,购进价为1.5元/包,销售价为2元/包,经营期间销售了10包(10只/包),共100只,抽样了10包(10只/包),共100只,现没有剩余,违法所得为5元,货值金额为40元。当事人经营期间索取了厂家营业执照,未索取产品检验报告,未留存票据、进货单、销售单。当事人对以上事实认定属实。
一、没收违法所得10元; 二、罚款40元。
40.00元
沙依巴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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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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