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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新区爱齿口腔兴隆街口腔门诊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然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14MA1426RNXN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省吉林市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深中路966号紫金江尚18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2-02-24
(2022)吉0291民初147号
劳动争议
刘**
吉林高新区爱齿口腔兴隆街口腔门诊部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高处罚【2023】06020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起在美团平台开始销售224元成人树脂补牙团购项目,页面显示该团购原价360元,现价224元,包括:树脂补牙(填充材料品牌:3mP60)1份280元;检查(检查方式:口腔内窥镜检查)1份20元;抛光1份60元。当事人店内公示价格为树脂补牙120元,进口补牙抛光60元,口腔检查20元。当事人收银系统显示树脂补牙(P60)线下销售价格为120元1颗,最后一次线下销售是在2019年9月28日,口腔内窥镜检查和抛光都是以团购形式销售的,没有单独销售记录。 当事人宣传该团购原价360元,但在该团购活动开始前从未以360元的价格销售过。当事人虚构了原价,造成消费者误以为得到了更多的优惠。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树脂补牙团购项目在美团平台和线下都有销售,且未标明促销期限,线下销售记录无法在电脑收银系统进行查询,也没有相关账目,无法统计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6月起在美团平台开始销售224元成人树脂补牙团购项目,页面显示该团购原价360元,现价224元,包括:树脂补牙(填充材料品牌:3mP60)1份280元;检查(检查方式:口腔内窥镜检查)1份20元;抛光1份60元。当事人店内公示价格为树脂补牙120元,进口补牙抛光60元,口腔检查20元。当事人收银系统显示树脂补牙(P60)线下销售价格为120元1颗,最后一次线下销售是在2019年9月28日,口腔内窥镜检查和抛光都是以团购形式销售的,没有单独销售记录。当事人宣传该团购原价360元,但在该团购活动开始前从未以360元的价格销售过。当事人虚构了原价,造成消费者误以为得到了更多的优惠。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树脂补牙团购项目在美团平台和线下都有销售,且未标明促销期限,线下销售记录无法在电脑收银系统进行查询,也没有相关账目,无法统计销售数量,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违反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本规定第四条、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中经营者为个人的,对其没有违法所得的价格违法行为,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罚款20000元。
2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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