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城海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秀华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625052610273N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庙滩镇金钗西街107-2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10-30
2020-08-12
(2020)鄂03民终146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曾**、谷城海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69215.00元
民事案件
2
2016-03-12
2016-03-12
(2016)鄂0625执字109号
陈*与谷城海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谷市监处罚﹝2023﹞19号
2019年5月,当事人从他人处购买产品编号分别为02030DC2173、G5AD35279的二手叉车两台在场内使用,2019年8月停用,在此使用期间,这两台叉车均未办理过特种设备检验手续。2020年5月,当事人又从他人处购买产品编号为G5AGL3190的二手叉车一台在场内使用。2021年7到9月,当事人从襄阳某经销商处先后购买了产品编号分别为010502L3729、FDA33-3650-00326新叉车两台在场内使用。截止2022年9月28日,湖北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向当事人出具以上三台叉车的检验合格报告前,这三台叉车一直未办理过检验手续。从2019年5月起,当事人分别使用上述5台叉车在场内装卸、平移生产原材料和成品砖,先后聘请黄德文、赵文攀、李家国、李小红、吕琼、浦克金等6人做过叉车操作员。调查表明,除黄德文在2022年8月首次取得叉车作业人员证件以外,其余五人均未取得叉车操作员证件。2022年9月2日上午10点左右,当事人聘请的叉车作业人员浦克金,在无叉车作业人员证件的情况下,使用产品编号为010502L3729的叉车,在当事人场内为前来购买成品砖的何某装货时,违规操作叉车,造成何某受伤。2022年9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当事人逾期未改正。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之规定,构成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已造成了伤人危害后果,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附件1)第十六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违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之规定可从重处罚;在本局调查中,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能够承担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与受害人达成理赔前期协议,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附件1)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及第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附件1)第二十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量后作出裁量决定。”之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予以一般处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序号291,裁量阶次:一般,具体标准: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111000元以上219000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111000元罚款。
111000.00元
谷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