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小胖子蔬菜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859403B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西南社区杜鹃广场威尔斯超市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大方县小胖子蔬菜店,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C859403B,经营者:邓将;住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红旗街道西南社区杜鹃广场威尔斯超市内。
2023年4月28日,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对大方县小胖子蔬菜店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是10kg,抽样数量是4.22kg,备样数量是2.2kg,样品实行购样制。
2023年5月25日,我局接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抽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为NO:XBJ2352052169023695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在依法出示执法证后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与2023年4月28日抽检同批次的老姜,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检验报告以及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检的权利和相关事宜。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检,我局视为放弃此权利。
上述批次的老姜是大方县小胖子蔬菜店于2023年4月27日在大方县符广州食杂店购进购进,共购进了61斤,购进单价是7元/斤,购进后用于销售,销售价格是8.98元/斤,于2023年4月29日销售完毕,共销售了54.72斤(包括了购样的4.22kg),报损了5.1斤。
当事人于2023年5月2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就对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老姜进行召回,因销售出去时间长,现未能召回。
本次抽检产品货值金额应为抽样基数与其销售价格的乘积,故货值金额为:20斤×8.98元/斤=179.6元。
本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应为(姜抽样基数×销售价格-姜抽样基数×购进价格)故违法所得为:20斤×8.98元/斤-20×7元/斤=39.6元。
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大方县小胖子蔬菜店委托人宋进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执法人员收集了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抽检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具有合法检验资格及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抽检的事实;
2、执法人员收集了抽样工作人员工作证图片2张,证明抽样人员具有合法抽样资格的事实;
3、执法人员收集了购样凭证1份,证明抽样人员抽样时购样的事实;
4、由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运用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老姜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的事实;
5、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抽样单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结果及2023年4月28日对大方县小胖子蔬菜店经营的老姜进行抽检的基本信息的事实;
6、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送达当事人的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和异议须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的事实;
7、2023
罚款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5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