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川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少智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270439217X7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北白象镇白塔王社区白塔王路120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0-11-22
2010-11-22
(2010)温乐商初字第693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乐清市川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乐清市川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鑫时代购与浙江宝鑫时代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16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乐市监处罚﹝2025﹞871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9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乐清市川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要求。<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9.17元;2、罚款3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8129.17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在维护保养电梯时未严格遵守电梯维护保养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已经改正,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9.17元;2、罚款38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38129.17元。
38000.00元
乐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3
2
瑞市监处罚﹝2024﹞1242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车某某为乐清市川鹏电梯设备有限公司维保作业员工,车某某于2024年08月03日对瑞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使用的2台杂物电梯(进行半月维保,期间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T5002—2017电梯维护保养规则》杂物电梯电梯半月维护保养项目(内容)对1号电梯的底坑环境和底坑停止装置项目进行维保,本次维保当事人违法所得96.15元。另查明,当事人两年内未因类似违法行为被市监部门处罚过。<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涉案电梯数量少,开展维保时未按要求开展的维保项目数占应开展维保项目数少于20%,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从轻考量因素,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6.15元,并处罚款1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1096.15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之规定,属于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且当事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超过3个月,涉案电梯数量少,开展维保时未按要求开展的维保项目数占应开展维保项目数少于20%,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政处罚”从轻考量因素,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96.15元,并处罚款11000元,以上合计罚没款11096.15元
1100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