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广州昊熙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蒋重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01MA5AQPBW7F所属地区:广东省
企业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滘中路171号508房自编之二(仅限办公用途,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穗海市监处罚〔2025〕405号
因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提交2022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本局于2025年5月13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7月13日,因当事人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我局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未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公示(报送)2022年度报告,直至2024年4月21日才公示2022年度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超过法定期限公示(报送)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海市监罚告〔2025〕289号《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将认定违法事实、定性、适用法律、拟作出的处罚,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限公示(报送)2022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列银行和缴款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政府(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360号海珠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020-89631661)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提起行政诉讼。
4000.00元
广州市海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