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钟明海注册资本:50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6MA601FPP80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福城大道718号(锐升凤凰城2幢吊1-8)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15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道勤医药有限公司
钟**,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
2025-05-26
(2025)渝0108民初9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道勤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钟**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5-15
(2025)渝0116民初4355号
劳动争议
张*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4
2025-05-15
(2025)鄂0105民初3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钟**,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5
2025-04-16
(2025)渝0116民初3035号
劳动争议
黄**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6
2025-04-08
(2025)鄂0105民初3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钟**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7
2025-02-27
(2025)渝0116民初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君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傅*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8
2025-02-26
(2025)渝0116民初705号
劳动争议
刘**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9
2024-12-04
(2024)渝0116民初16803号
劳务合同纠纷
钟**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10
2024-11-28
(2024)渝0116民初168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津臣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7-31
(2025)鄂0105民初358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钟**
裁判文书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2
2025-07-21
(2025)渝0108民初92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道勤医药有限公司
钟**,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3
2025-05-28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道勤医药有限公司
钟**,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4
2025-03-28
买卖合同纠纷
九州通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钟**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9-05
2023-06-01
(2023)渝0116民初5144号
检验合同纠纷
重庆江津双福佳华医院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9206)一审民事判决书
375258.2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4-28
2022-07-13
(2022)渝0116民初92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茂康医药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明泰医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江津市监处字(2023)545号
2023年2月28日,本局在开展医用中心供氧系统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其正在使用的该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本局于当日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后30日内提供其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供货方资质、医疗器械注册证、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23年3月28日,当事人向本局提供了与重庆骄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骄锐公司)签订的《中心供氧工程合同》、骄锐公司出具的《中心供氧验收报告》,生产商宁波恒发医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发公司)的营业执照、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医用疗器械注册证等资料,以及恒发公司盖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其内容为授权骄锐公司杨波办理项目名称为“重庆江津栖凤妇科医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心供氧系统”的安装、签约等相关事宜。为核查当事人提供的上述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本局于2023年4月13日向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寄送《协助调查函》。2023年4月24日,本局仅收到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函,并附有恒发公司的情况说明等资质证明材料,其内容载明,恒发公司未参与重庆江津栖凤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任何项目,和骄锐公司未有委托安装等业务关系。当事人使用上述医用中心供氧系统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责令消除影响
220000.00元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