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唐刚商贸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义纯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500223568716386H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水巷子21号附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29
(2025)渝0192民初468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
重庆唐刚商贸中心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潼南市监处罚〔2025〕490号
经查,当事人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后,在重庆市潼南区小渡镇水巷子21号附1号从事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经营活动。2025年7月22日,当事人以7元/kg价格购进10kg鸡蛋,支付货款70元。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鸡蛋时未查验供货者的相关资质,未制作食用农产品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记录,并以10元/kg的价格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25年7月30日,本局委托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按照《重庆市潼南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委托书》的有关要求,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鸡蛋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样,抽取样品3.6kg(含备样数量1.7kg),支付样品费用36元。2025年8月26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A25SH0808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标准指标10g/kg,实测值46.6g/kg)。截至2025年7月30日,当事人已将涉案食品销售完毕(含抽样样品),获得收入100元(1010元/kg)。综上,当事人经营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均为100元。2025年9月3日,当事人采取召回措施,并于2025年9月5日向本局提交整改报告。截至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经营的涉案食品暂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0元;2.罚款2000元。 对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违反本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2000.00元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