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路东街道孙军老店饭店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1081MA7XTN1E17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路东街道石化小区北楼西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侯市监处[2023]85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22年5月25日在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晋都东路石化小区北楼西从事餐饮服务行业。投诉人2023年8月4日在该店就餐中发现米线里有青虫一条,并告知经营者孙军,孙军并未收取米线费用(7元)。米线中的青虫系附在原料生菜中,是该店厨师清洗粗心所致。该批次原料干米线是2023年8月2日从侯马市新田燕飞干料店购进,购进5袋,每袋4斤,共计20斤,20元/袋;当日使用的配料生菜、葱、香菜是2023年8月4日从侯马市佳兴干菜调料店购进,生菜购进10斤,0.8元/斤,葱购进3斤,4元/斤,香菜2斤,1.5元/斤。当事人建立并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上诉食材都登记于该店的进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经营者孙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3、山西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合格证明一份,证明了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合格情况;
4、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投诉混有异物的照片一张,证明了当事人生产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的事实;
5、进货台账一份、进货单一份,侯马市佳兴干菜调料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侯马市新田燕飞调料店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小经营备案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食品经营活动中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履行了索证、索票制度的基本情况。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