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力凯晨峰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高春明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259292322X0 | 所属地区:天津市 |
| 企业地址:河东区新开路与华兴道交口南侧冠福大厦-604-15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二稽罚〔2025〕86号
鄄城县衬雅家具有限公司向你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全电发票,发票代码为:,发票号码为:24372000000105775510、24372000000105775015、24372000000105754634,开票日期2024年6月24日,发票号码为:24372000000137406205,开票日期2024年7月30日,货物名称:*木制品*胶合板,合计金额783858.41元,合计税额101901.59元,价税合计885760元。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稽查局来函证实,上述发票为虚开发票。通过已查证的相关证据,认定你单位取得的上述4份问题发票在明知取得上述发票的开票方并非与其实际进行交易销售方的情形下,仍然认证并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不足以证明你单位具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的主观故意,因此认定你单位2024年6月与2024年8月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纳税申报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按偷税处理。上述4份发票(或凭证)属不合规凭证,其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你单位利用虚开发票在账簿上多列支出783858.41元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扣除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共计6114.1元,2024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77744.31元。应补缴2024年度企业所得税38887.21,对于你单位少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偷税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虚假的纳税申报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罚款,共计72177.69元。
72177.69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07-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