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应黄液化气站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袁新根 | 注册资本:58.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553921125A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开发区文峰塔社区沙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01-18
2017-12-18
(2017)鄂0981行审26号
应城市国土资源局与应城市应黄液化气站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5〕185号
综上,本局认为当事人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12日在开展充装活动中:
一、办理使用登记气瓶总数14051只,无充装记录气瓶560只,记录充装记录186775条,充前检查2238条,充后复查2268条,充前(后)检查记录与充装记录数据明显不符;
二、对37只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进行充装。
上述行为不符合《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8.6.3.1“基本要求(1)充装前(后),应当逐只对气瓶进行检查,并且填写检查记录;(2)气瓶充装过程中,应当逐只进行检查,并且填写充装记录”和8.6.3.2“发现问题,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气瓶,应当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4)超过检验期限”的规定。...[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