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6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曹磊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11481MA3X6F6C2X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永城市东城区雪枫路与欧亚路交叉口路北上海春天1号商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9-25
(2025)豫1481民初9616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夏**
永城市人民法院
2
2025-08-04
(2025)豫1481民初816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张**
永城市人民法院
3
2023-07-26
(2023)豫1481民初76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夏**
永城市人民法院
4
2023-07-19
(2023)豫1481民初76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秦**
永城市人民法院
5
2023-07-17
(2023)豫1481民初763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洪**
永城市人民法院
6
2023-06-30
(2023)豫1481民初639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邓**
永城市人民法院
7
2023-06-20
(2023)豫1481民初640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秦**
永城市人民法院
8
2023-06-20
(2023)豫1481民初639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李*
永城市人民法院
9
2023-06-20
(2023)豫1481民初6398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王**
永城市人民法院
10
2022-10-28
(2022)豫1481民初8221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
刘*
永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12-09
2022-09-07
(2022)豫1481民初664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4579.00元
民事案件
2
2022-10-27
2022-10-20
(2022)豫1481民初7722号之二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2-10-27
2022-10-10
(2022)豫1481民初7512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31
2022-07-27
(2022)豫1481民初50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4639.00元
民事案件
5
2022-03-28
2022-01-29
(2021)豫1481民初8790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永城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1-07-06
2021-06-28
(2021)豫1481民初4486号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刘*与永城市宏达置业有限公司、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市监处罚〔2026〕60号
经查,该公司于2018年3月份向永城上海春天小区开展物业服务,通过先使用后抄表收费的方式对该小区内住户及商铺收取费用,在该小区物业公司公示栏发现该公司公示的水费实际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商铺4.6元/吨,价格管理形成为政府定价,物业公司无法提供政府定价的相关文件及收费标准也未通过业主委员会听证,经执法人员通过在永城市人民政府的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中查询《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豫发改价管【2012】1152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永城市调整新城水厂供水价格的批复;永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永城市财政局、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文件,(永发改价字【2016】12号)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局、河南省水利厅文件,(豫发改价管【2015】1347号)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水利局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永城市水务公司收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的水价:基本水价标准2.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1.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0.4元/立方米,总计:4元/立方米。该物业公司是从2018年3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4.6元/吨的价格对沿街商铺收取水费,多收取商铺0.6元的水费作为该物业公司的服务费,根据该公司收费明细查询,该公司水费收取方式为:收费金额+优惠金额-冲销金额-预交水费=实际收取的费用,收费金额加优惠金额是商户实际缴费金额,冲销金额和预交水费是商户前期预存金额和前期结余金额。2018年3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该公司对商铺一共收取了176791.66元的水费(收费金额72707.93元+优惠金额114176.6元-冲销金额7979.87元-预交税费2113元),共计38432.96吨水(176791.66元÷4.6元=38432.96/吨),每吨水费多收了0.6元共计多收取23059.78元(38432.96吨×0.6元)违法所得23059.78元。该物业公司对以上结果未提出异议,并对多收取商铺0.6元的水费的事实予以认可。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6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永市监责退〔2026〕YJ01号),责令当事人自接到责令退款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将违规多收取费用的23059.78元退还用户。当事人于2026年1月19日至2026年1月31日在该小区内张贴了退款公告,在公告期间,没有用户提出退费。当事人于2026年2月3日向我局递交了自愿将多收价款23059.78元上缴财政情况说明。
永城市盛源物业有限公司涉嫌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的行为,根据《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十一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条所列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高于政府定价收取水费的违法行为,并处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3059.78; 2、罚款46119.56元。(合计69179.34元)
46119.56元
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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