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津市勤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0+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霜梅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120104MA06F9MW0D所属地区:天津市
企业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艳阳路43号1号楼A6112-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6-15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2
2026-04-27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3
2026-03-24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4
2026-03-17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5
2025-09-09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6
2025-08-12
劳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7
2025-07-15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廖**
张**,天津市勤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付**,高**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8
2025-06-25
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付**,天津市勤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高**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9
2025-04-02
公司解散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5-04-01
返还原物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31
2021-09-22
(2021)津0104民初13813号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勤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市江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津税一稽罚〔2026〕2号
(一)经查,2019年8月,你单位在与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2份,发票代码:012001900104,发票号码:05499326-05499347,金额合计207951.49元,税额合计6238.51元,价税合计21419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企业管理服务*咨询服务费。以上事实证明如下:结合你单位账簿凭证资料、对公账户、案涉个人账户流水及民事判决书(2023)津0104民初2138号及廖琼美任财务负责人期间的真实的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记录、廖琼美本人在民事判决书中对相关款项往来的叙述、民事判决书(2023)津0104民初2138号第16页中关于收到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转款后,短时间内通过廖琼美的银行卡以转账、提现、微信转账等方式等额转出到田雁翔的个人账户的叙述。资金流方面,你单位收到的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款项没有沉淀。根据你单位前任法定代表人付红妹的询问笔录,其承认与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无直接业务,款项经廖琼美和付红妹个人账户转给田雁翔。结合成都市税务局协查回复内容,综上所述,你单位与成都百裕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不真实。(二)经查,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期间,你单位在与江苏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向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发票代码:1200191160,发票号码:00643040、00643330;发票代码1200194130,发票号码03231501-03231502、03231507;发票代码1200191130,发票号码05180553-05180558;发票代码1200192130,发票号码06239371-06239375,金额合计104439.11元,税额合计2760.89元,价税合计107200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企业管理服务*服务费。 以上事实证明如下:你单位资金往来通过廖琼美个人账户等额转回业务经办人个人账户,无资金沉淀。通过给业务经办人拨打电话,其承认是你单位与江苏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经办人。南开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2023)津0104民初2138号认定勤勉企业管理公司与江苏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的业务符合过账开票特征。综上所述,你单位与江苏汇智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不真实。(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华北区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发布)的规定,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少缴应纳税款,其中,2019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3775元(76499.55*25%*20%-49.98)。2020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5652.89(152932.82 *25%*20%-1993.75)元。上述行为属于偷税。,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80000元。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713.95(3775*50%+5652.89*50%)元
8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1-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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