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阳区良波农资经销处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良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12MA17NB30XP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沅江街80号君企综合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46号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双市监处罚〔2025〕162号
双阳区良波农资经销处于2020年8月26日办理《营业执照》,并开始营业。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吉林省七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净含量:50g,10袋/盒)10盒(100袋),进货价格为3.2元/袋,其销售价格为10元/袋,抽样20袋,抽样基数为100袋,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36元。
经询问,抽检批次“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抽样取走20袋,当事人自用46袋,剩余34袋当事人解封后未进行销售。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8日再次前往该单位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单位已不再销售抽检批次“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
2025年4月2日,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对双阳区良波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抽样检验,2025年5月23日,我单位接到《检验报告》(N0:FZQH250419),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游离氨基酸含量项目不符合NY 1429-2010标准,依据《吉林省水溶肥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5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入户墙上悬挂有《营业执照》。现场检查时未在该单位销售区域发现抽检批次“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在售,经营者在店内角落位置找出未使用的34袋。经核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案情,2025年5月26日,经本局领导批准对双阳区良波农资经销处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2025年5月26日向当事人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未使用的34袋“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进行了扣押,并向当事人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商家停止销售该款产品。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将解除扣押的“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下架并停止销售。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吉林省七星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购进“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净含量:50g,10袋/盒)10盒(100袋),进货价格为3.2元/袋,其销售价格为10元/袋,抽样20袋,抽样基数为100袋,货值金额为1000元,违法所得为136元。双阳区良波农资经销处经营不符合农业标准的“保添跟”含氨基酸水溶肥料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态度端正,积极整改。经计算,该单位的货值金额为200.00元,属于违法经营额2万元以下的情况。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第四节87中违法程度“较轻”的判断标准及处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36.00元;2、罚款500.00元;以上罚没金额合计636.00元
50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阳分局
2025-09-22
2
长双农(种子)罚〔2023〕2号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未按规定备案
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长春市双阳区农业农村局
2023-04-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