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明杨林宏万纸箱制品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世松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30127MA7DNHFJ41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昆明市嵩明县杨林镇大树营村委会新农村原万头种猪场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昆嵩处罚〔2023〕48号
经查,2023年3月29日,当事人在用一台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设备出厂编号:020305867;规格型号CPC30;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53-2012. 根据《特种设备目录》(质监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规定,当事人上述在用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在《特种设备目录》所列范围内,代码为5110,该叉车为特种设备。 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以上特种设备的登记材料,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当事人自2021年11月份开始使用上述未经登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当事人于2023年4月24日向我局提交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申请办理上述叉车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当事人负责人李世松《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两份、现场使用中叉车及叉车铭牌图片各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事实及现场情况;
3.对当事人负责人李世松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登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的违法事实及全面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表一份,证明当事人的整改情况。
一、责令停止使用该辆未经登记的内燃平衡重式叉车;
二、罚款11000元。
11000.00元
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