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罗区阿容米酒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赖秀容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350802MA2XQC2G92 | 所属地区:福建省 |
| 企业地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北城街道石埠村环埠路102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北处罚〔2025〕3508020001202504080002号
经查:
当事人于2016年10月取得营业执照开始从事酒类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信息显示生产品种为黄酒。黄酒生产流程:浸米→蒸饭→落缸→发酵→压榨→煎酒→封坛→陈贮。当事人自2025年1月开始将上述流程中煎酒后残留物料进行蒸馏工艺,将所得蒸馏酒进行销售,每次制作的数量约30斤,以5元/斤的价格销售。案涉产品的货值金额600元(计算方式:30斤/月×5元/斤×4个月=600元),违法所得600元(计算方式:30斤/月×5元/斤×4个月=600元)。
根据龙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龙岩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品种目录(2025增补版)》的通知,当事人以大米为原料,使用案涉工艺生产的蒸馏酒,不属于上述目录范围,属于本市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蒸馏酒的行为,违反《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三款“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经营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饮料、即食罐头、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保健食品,以及国家和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构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经营本省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向我局提供了《证明》材料,家庭经济情况较差且鉴于当事人首次违法,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进货查验的义务,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建议从轻处罚。
-
-元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