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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平市大豪豪便利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卫明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81MA6XXEUU20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兴平市马嵬街道办事处前北铁村前北铁村四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烟处﹝2023﹞第124号
2023年12月20日09时18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豆有东(执法证号:27030352007)、肖河(执法证号:27030352010),在兴平市马嵬街道办事处前北铁村四组马嵬信合东大豪豪便利店,发现当事人张卫明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货架下一柜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卷烟:中华(双中支)6.0条,云烟(紫)2.0条,共计2个品种,8.0条卷烟。当事人张卫明不在现场,现场负责人胡佩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有效证明,上述卷烟32位喷码当场已经现场负责人确认。当事人张卫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当场告知现场负责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经我局负责人批准,我执法人员将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具体品种数量见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经查,当事人张卫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8条卷烟是当事人因自身商店卷烟需求量无法满足,从兴平市东大街一商店购进的,都是公司价,现金结算,没有购货小票及合法的有效进货证明,均用于店内经营。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卫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国烟计〔2021〕93号)和(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张卫明违法进货总额为3220.0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负责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张卫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鉴于张卫明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322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3220.00元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张卫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3220.00元10%的罚款,计322.00元的行政处罚,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2个品种8条,除质检损耗的费用由本局承担外,其余予以发还张卫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张卫明上述违法行为。
322.00元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3-12-26
2
兴烟处﹝2023﹞第L024号
2023年04月18日8时52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市场检查时,在兴平市马嵬街道办事处前北铁村四组马嵬信合东大豪豪便利店,发现当事人张卫明有涉嫌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在其经营场所二楼楼梯拐角处塑料袋内查获非本店32位喷码卷烟:芙蓉王(硬)18.0条,芙蓉王(硬细支)5.0条,好猫(猴王磨砂)7.0条,好猫(金猴王)8.0条,中华(细支)1.0条,共计5个品种39.0条卷烟。当事人张卫明在现场,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上述卷烟品种、数量经当事人当场确认无误。经我局负责人批准同意,我执法人员将该批卷烟依法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兴平市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兴烟存通字[2023]第2021号)送达当事人。经查,当事人张卫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39条卷烟是当事人因自身卷烟需求量无法满足,就从兴平市马嵬街道一家商店购进的,都是按公司进价,现金结算,没有购货小票及合法的有效进货证明,均用于店内经营。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张卫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2号),当事人张卫明违法进货总额为7670元,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7670.00元10%的罚款,计767.00元的行政处罚。
767.00元
兴平市烟草专卖局
2023-04-20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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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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