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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汉台区格林美烟酒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胡伟仁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702MA700UAL7J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北关街道办事处汤房社区前进西路嘉和尚品4号楼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烟处﹝2025﹞第21号
2025年3月12日12时2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中段青龙观村拆迁楼2号楼11#地下室内存放有串码卷烟。接到举报后,我局执法人员何瑞、张晓峰、黄琛、陈凯、张洎瑞、李沥娟一行6人会同公安民警杨世涛、刘宁2人,于13时12分赶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中段青龙观村拆迁楼2号楼11#地下室,现场发现该地下室大门紧锁,随即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公安民警就地蹲守。14时24分,该地下室大门从内打开,当事人从地下室内走出来,经现场查询确认身份,为汉台区持证户胡伟仁,许可证号为610702132245。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何瑞、张晓峰、陈凯、李沥娟、张洎瑞、黄琛立即向胡伟仁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并说明来意后,对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中段青龙观村拆迁楼2号楼11#地下室进行检查,当场发现11#地下室地面上用灰色布口袋包装的卷烟1包以及货架上摆放的卷烟,我局行政执法人员与胡伟仁共同进行清点,现场逐条辨认卷烟32位喷码,将非胡伟仁喷码卷烟挑出,共有白沙(硬细支和天下)26条、白沙(软和天下)17条、中华(硬)31条、中华(软)14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4条、黄鹤楼(硬奇景)10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6条、芙蓉王(荣耀细支)19条,合计8个品种127条卷烟。胡伟仁现场陈述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从汉台区其他零售户手中购买的,准备用于汉中市汉台区格林美烟酒店进行销售。当事人胡伟仁不能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经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现场辨别,以上卷烟外包装完整、封口整齐,符合真品卷烟特征。2025年3月12日15时24分,经我局负责人电话批准,对上述卷烟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胡伟仁七日内到汉中市汉台区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2025年3月14日,我局负责人批准对本案立案调查。现查明:当事人胡伟仁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610702132245,字号名称:汉中市汉台区格林美烟酒店,有效期限至2026年9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虎桥路中段青龙观村拆迁楼2号楼11#地下室为胡伟仁租赁的卷烟仓储场所,上述卷烟是当事人胡伟仁通过现金从其他零售户处收购的,存放在该地下室,准备用于汉台区格林美烟酒店进行销售。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胡伟仁供述购进的卷烟还没进行售卖,具体购进地点已记不清楚,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无法查清违法所得。因当事人胡伟仁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全省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胡伟仁违法进货总额为80350.00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当事人胡伟仁的身份证复印件、胡伟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胡伟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查获现场照片打印件、当事人的陈述、现场笔录、涉案物品核价表、涉案卷烟32位条码登记表。
当事人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80350.00元10%的罚款计8035.00元(捌仟零叁拾伍元整)。
8035.00元
汉中市烟草专卖局汉台区局
2025-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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