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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文华网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闫丽注册资本: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402579576509X2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源县劳动街001号幸福景庭商业门面2-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源县)文综罚字(2024)F-000005号
2024年05月08日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线索:2024年05月08日凌晨01时20分左右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到新源县文华网吧检查时发现有一名未成年人在场内陪朋友坐着,未成年人姓名: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身份证号:654025200707074520。2024年05月08日19时10分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执法人员波拉提·布尔林(31120821012)、达吾列甫·吐尔逊别克(31120821003)到达新源县文华网吧,对现场负责人张帅(网管)出示执法证件后,明确说明接到新源县文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线索,要求现场负责人张帅配合调查,当时该网吧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要求提供相关证照,现场负责人张帅提供了《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名称:新源县文华网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2579576509X2;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名称:新源县文华网吧;编号:654025200002。执法人员随后根据新源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提供的线索比对视频监控发现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2024年05月08日01时09分和男性朋友一起进入新源县文华网吧正门,当时网吧门口和吧台无人值守,经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监控录像发现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和男性朋友进入到网吧后直接走到普通区75号、76号、77号、78号连坐区域的上网机,男性朋友坐在了76号上网机并开机进行了登录操作,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坐在旁边的77号上网机、未开机、未进行操作,执法人员现场调取上网记录发现76号机上机时间是2024年05月08日01时11分27秒,下机时间是2024年05月08日01时49分24秒,此时间段内75号、77号、78号机无上网记录。当事人新源县文华网吧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用执法记录仪、手机进行了拍照、拍摄取证,现场检查于2024年05月08日19时50分结束。 2024年05月09日未成年人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在母亲巴哈尔古丽·达吾提别克的陪同下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据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口述、2024年05月08日凌晨01时10分左右她和她一位男性朋友去了新源县文华网吧,他们一前一后进入的网吧,当时网吧门口和吧台处无人值守,她的男性朋友在吧台处刷了身份证后就直接到网吧后面的区域入座,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跟着朋友坐到了他旁边,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男性朋友开机后登录并开始打游戏,期间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只是坐在她朋友旁边的位置,没有开机、没有进行任何操作,从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口述中已明确新源县文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024年05月10日新源县文华网吧网管张帅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据张帅口述、2024年05月08日凌晨01时10分左右,他因被顾客呼叫不在吧台处,恰在这是未成年人和她的朋友进入到网吧并已入座到普通区76号机和77号机,网管张帅在巡逻时发现了未成年人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并提醒他们网吧禁止未成年人入内,当时未成年人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和她男性朋友表示打完这一把游戏就离开,网管张帅看见未成年人未开机上网、且担心大半夜里让女孩一个人出去,就默许了他们的请求,从网管张帅口述中已明确新源县文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 2024年05月10日新源县文华网吧法定代表人闫丽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办公室进行了调查询问笔录,据闫丽口述、他承认2024年05月08日凌晨01时10分左右新源县文华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事实。现已查明新源县文华网吧2024年05月08日01时11分至2024年05月08日01时49分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到正在营业的新源县文华网吧的事实。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文书编号为(新源县)文综检(勘)字〔2024〕F-00000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2、文书《调查询问笔录》3份; 3、当事人新源县文华网吧《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当事人新源县文华网吧《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 5、法人闫丽《身份证》复印件1份; 6、网管张帅《身份证》复印件1份; 7、未成年人巴合提胡斯·巴合提奴尔、监护人巴哈尔古丽·达吾提别克《身份证》复印件1份; 8、现场取证照片5张,视频2个。
决定给予当事人新源县文华网吧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新源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2024-05-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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