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汉寿县湘沐足道养生会所今都王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罗友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30722MA7ARRCC43所属地区:湖南省
企业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龙阳街道新街社区龙阳中路(今都王府2栋2楼6-1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汉市监处罚〔2024〕205号
2024年2月21日,本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汉寿县湘木足道养生会所今都王府店检查时发现,该足道养生会所悬挂有营养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722MA7ARRCC43、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罗友生、经营范围:足浴、KTV娱乐活动服务;预包装食品(含饮料酒)、散装食品(含饮料酒)、保健食品销售;饮品制售。)。现场未发现悬挂有《食品经营许可证》。在检查中还发现当事人不能提供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登记台账和建立进销货记录制度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当事人仍在未按规定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核实:当事人的水吧台操作间内摆放有散装的花生、瓜子和红枣片以及酒水饮料等食品
处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2
汉市监处罚〔2024〕202号
当事人采购食品时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按规定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第一节二十六的裁量幅度,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0000.00元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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