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光庆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2322MACHP8PQ4E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东湖街道东湖樱花林安置区56号 【一照多址企业】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交执0406罚﹝2025﹞126号
2025 年 10 月 5 日 11 时 00 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杨华、王应勇,在 S50 惠兴高速紫云服务区上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贵E8Y037 小型普通客车驶入 S50 惠兴高速紫云服务区(上行),执法人员立即上前出示执法证据后进行检查,现场查看是蓝宝石驾驶的贵 E8Y037 包车,车上搭载 8 名乘客,该车从贵州省贵阳市到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驾驶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该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贵 E8Y037 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核定载人数9 人,该车的业户主为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同时随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本班次驾驶员为张小朋,但是经执法人员检查,该车实际驾驶员为蓝宝石,与其包车客运标志牌上载明的事项不符。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积极配合;当事人该违法行为第一次被我单位查获;当事人已经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完成改正;决定给予 减轻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5-10-18
2
黔交执0406罚﹝2025﹞055号
2025年4月5日11时25分,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石松、王应勇,在 S50惠兴高速紫云收费站出口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 发现贵E6Y035小型普通客车驶入 S50惠兴高速紫云服务区(下行),执法人员立即上前检查,现场 查看朱华驾驶的贵 E6Y035客运包车, 车上搭载7名乘客, 该车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前往贵州省贵阳市飞机场,驾驶员朱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贵 E6Y035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贵 E6Y035行驶证显示使用性质为旅游客运,核定载人数9人, 贵 E6Y035客运包车的业户主为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随车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2025年4月5日运行地点为兴义市,但是经执法人员检查, 该车在当日正在前往贵阳途中,其包车客运标志牌上显示运行的时间地点与其实际情况不符,执法人员通过贵州 省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平台查询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本次此类违法行为已是第三次,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其行为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的规定,按照《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体系(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下册)》新增事项、序号1(违法程度: 较重, 适用条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 1.第三次被查处的, 处1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1.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2.当事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后, 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3.在大队观看了警示教育片, 接受了警示教育宣传; 4.签订了改正交通运输违法行为承诺书。结合当事人在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的积极配合态度,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的行政处罚。
16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5-04-07
3
黔交执0902﹝2025﹞10号
2024年 2月 26日 10时 55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九支队二大队执法人员在 G7612 纳兴高速雨樟收费站出口处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员彭永康(从业资格证号:522321********3713)驾驶号牌为贵E8Y037号小型普通客车(黔交运管黔西南字 522322004360 号)从兴义市到贵阳市从事道路旅客运输,途径 G7612纳兴高速雨樟收费站出口,车上共载 9人,其中乘客 8人,驾驶员 1人。经查,彭永康提供的包车客运标志牌(编号 :(黔)运包字 E0036090 号)载明:省际包车;车牌号为:贵 E8Y037;驾驶员:金平、李光云;包车时间为:2025年 2月 26日至2025年 2月 26日;行驶路线为: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贵阳市,观山湖区。其中 2025年 2月 26日,包车牌载明驾驶员为金平、李光云,其实际驾驶员为彭永康。与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实际不符,
罚款2000
2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2025-02-27
4
黔交执0404罚﹝2025﹞006号
2025年1月13日16时00分,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四大队执法人员在 G60 沪昆高速龙宫服务区上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朱华驾驶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贵 E6Y035 小型普通客车,搭载 8 名乘客从贵阳龙洞堡机场去往黔西南州兴义市进行旅游。经执法人员现场查验,贵 E6Y035小型普通客车为营运车辆,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 522322004352,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号为:522300001364,驾驶员朱华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为:522321********6419,驾驶员当场提供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有效期为 2025 年 1 月 10 日至 2025 年 1 月 12 日,市际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城路线为兴义市--贵阳市。驾驶员王某某当场未能提供有效包车客运标志牌。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授权委托书、视频资料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
2025-01-14
5
黔交执0406罚﹝2024﹞28号
2024年5月27日10时15分,四支队六大队在紫云服务区下行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时,发现贵E07B17小型普通客车驶入紫云服务区,现场查看发现是陈国维驾驶的贵E07B17搭载6名乘客,从兴义前往贵阳,驾驶员陈国维有从业资格证,贵E07B17有道路运输证,驾驶员现场提供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显示2024年5月27日行驶线路为贵阳市-兴义市 安顺市,而车辆实际行驶路线为兴义至贵阳,通过贵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查询,驾驶员证件和车辆从业资格证以及包车客运标志牌真实有效,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贵E07B17客运包车的行为构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 客运包车应当凭车籍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发的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贵州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序号71(违法程度:一般,适用条件(常见情形):第2次被查处的,具体标准:处1300元以上1600以下罚款)的规定,由于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公司在2024年3月15日因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公司贵E51F32旅游客运包车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一案被我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过一次,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黔交执0406罚〔2024〕14号,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结合当事人在执法机关调查取证时的积极配合态度建议,现责令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交执0406责改〔2024〕28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叁佰元整(¥1300)的行政处罚。
23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
2024-05-30
6
黔交执0807罚﹝2024﹞15号
2024年4月14日16时30分,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安排聘用驾驶员陈永康驾驶贵E51F32号车搭载7名乘客,从贵阳市前往兴义市,途径S50惠兴高速长顺西收费站出口时,被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七大队依法查获。经查,贵E51F32号车,已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许可范围:县际包车客运、市际包车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县际旅游客运、市际旅游客运、省际旅游客运 ),驾驶员陈永康已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该次旅客运输活动已到相关部门办理包车客运标志牌,根据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事项显示,2024年4月14日贵E51F32号车辆行驶线路为贵阳市-贵阳市,当事人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该行为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执法视频、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高速公路行车轨迹、现场照片等证据。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书编号:黔交执0807责改〔2024〕15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人民币 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八支队
2024-04-14
7
文书编号:黔交执0406罚﹝2024﹞14号
2024年3月1日10时40分,交通执法人员姚良阳、王应勇、罗盛忠在S55惠兴高速下行镇宁停车区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发现贵E51F32在该处停留,现场查看贵E51F32为旅游包车,车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有包车牌,有包车合同,驾驶员陈永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从业资格证》,包车牌载明3月1日该车辆起止为贵阳至贵阳,检查时车辆行驶路线为兴仁至贵阳,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公司行为构成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
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现责令贵州省贵仁客运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黔交执0406责改〔2024〕14号)内容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的行政处罚。
1000.00元
贵州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四支队
2024-03-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