岚皋县佳佳商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聪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610925MA70Q26K9T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东坡社区东二路水岸新城一号楼一层1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岚烟处﹝2025﹞第045号
2025年7月29日19时30分,本局专卖执法人员经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后,依法对位于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城关镇城关镇东坡社区东二路水岸新城一号楼一层一号岚皋县佳佳商行进行检查,在该场所内的仓库内发现涉嫌违法的烟草专卖品好猫(细支长乐)2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10条、泰山(细支儒风)3条、天子(千里江山细支)1条、芙蓉王(硬细支)11条、云烟(黑金刚印象)1条、好猫(长安印象)2条、利群(软长嘴)4条合计8个品种34条。所查获卷烟32位激光喷码与当事人所经营卷烟32位激光喷码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嫌疑。为保全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留证,经请示我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现场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岚烟存通字[2025]第045号)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在当事人栏签字确认。整个检查过程,被检查人始终在场,并未对该行政强制措施提出陈述与申辩。现场无遗失,未造成当事人财物损失。现查明:当事人张聪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在其他零售户商店中购进,用于自己店里销售。该批卷烟包装完好且外观周正、图案清晰,符合真烟特征。经初步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于印发2025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5〕22号文件规定对涉案卷烟进行核价,当事人李涛违法进货总额为:玖千玖佰捌拾元整(¥9980.00),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现场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等证据佐证。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对当事人张聪明处以违法进货总值¥9980.00(玖千玖佰捌拾元)7%的罚款,即¥698.60(陆佰玖拾捌元六角)。
10678.60元
岚皋县烟草专卖局
2025-08-01
2
岚烟处﹝2023﹞第016号
2023年5月25日15时30分岚皋县烟草专卖局接到举报,行政执法人员由胡万通带队一行四人,来到岚皋县佳佳商行,向现场负责人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在现场负责人的全程配合下,依法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查获当事人张聪明存放于库房内的涉嫌违法卷烟:冬虫夏草(和润)51条,南京(雨花石)36条,黄金叶(天香中支)11条,冬虫夏草(双中支)8条,延安(红韵)10条,利群(硬)2条,延安(1935)3条,南京(九五)1条,南京(软九五)1条,白沙(细支和天下)1条,苏烟(软金砂)1条,黄鹤楼(硬奇景)1条,南京(细支九五)1条,黄鹤楼(硬平安)13条,好猫(细支天赋)8条,泰山(儒风细支)4条,天子(千里江山细支)3条,黄鹤楼(硬天骄圣地细支)1条,南京(十二钗烤烟)1条,黄山(徽商新概念细支)1条,中华(金细支)1条,中华(双中支)18条,中华(细支)3条,紫气东来(祥瑞)1条,延安(细支圣地河谷)4条,黄鹤楼(细支峡谷情)12条,芙蓉王(硬)16条,芙蓉王(硬细支)8条,芙蓉王(硬中支)19条,娇子(五粮浓香中支)11条、延安(细支1935)1条,共计31个品种252条卷烟,所查获卷烟32位激光喷码与当事人所经营卷烟32位激光喷码不符,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购进证明。为保全证据,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留证,经请示我局领导批准,依法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岚烟存通字[2023]第016-1号、岚烟存通字[2023]第016-2号、岚烟存通字[2023]第006-3号)交现场负责人核对无误后在当事人栏签字确认。本次检查过程同步录像,现场秩序良好,未对当事人财产造成任何损坏和遗失。现查明:当事人张聪明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张聪明由于自己店中卷烟不够销售,遂在其他零售户店里收购卷烟用于自己店里销售。因当事人张聪明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依据《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11〕73号)和《陕西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0年国产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0〕58号),当事人张聪明违法进货总额为壹拾壹万陆仟肆佰陆拾元(¥116460.00),上述卷烟尚未销售,亦无违法所得。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检查(勘验)笔录、先行登记保存卷烟的照片、询问笔录、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现场照片、非法真烟码段登记表、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当事人参与了本案全过程,对上述事实亦承认。
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处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壹拾壹万陆仟肆佰陆拾元(¥116460.00)8%的罚款,即罚款玖仟叁佰壹拾陆元捌角。(¥9316.8)。
9316.80元
岚皋县烟草专卖局
2023-06-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