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美点美妆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春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JC353C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蕲春县檀林镇檀林街莲花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80号
经查明,当事人实际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当事人使用“蕲春县美点美妆”的营业执照资质,在抖音平台注册了名为“雅琳娜美学”的商家账号,并于2025年7月9日发布了一条短视频。该视频展示了腿部按摩服务,配文包含以下涉及疾病调理及治疗效果的描述:“1.针对肝失疏泄、肝气郁结或肝血不旺者通过按摩起到疏肝理气、健脾和胃、消胀化湿的作用;2.全方位平衡身体状况、补气、理气、改善瘀滞、情绪不佳、提高身体免疫力。”执法人员向体验过该按摩项目的两名顾客进行了询问,接受询问的顾客表示,实际体验并未达到视频配文所宣称的效果。另执法人员向本辖区内不同职业的公众发放了《调查问卷》,填写《调查问卷》的公众均表示,上述文案内容具有一定的宣传效果,能使人相信上述宣传内容。当事人无法提供接受服务顾客的存档记录,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按摩前后身体状况对比变化的记录。当事人自述,该视频文案内容系其在网络平台搜索并撰写的,其意图是想通过能够引人误解的文案,吸引浏览者关注,以促成交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