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通化市悦香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颖注册资本:3.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502072253816D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通化市保安路(保安小学对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昌市监行罚字〔2024〕3号
现查明,当事人通化市悦香食品有限公司在生产鸡蛋香松面包(生产日期2022-10-01、规格120克/袋)的过程中,为防腐调整了配方,之前一直使用丙酸钙,调整之后添加了脱氢乙酸,因计算错误导致添加量超标。该批次鸡蛋香松面包共生产了82个,已全部销售。产品销售价1.9元/个,货值金额155.8元。 当事人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按国家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通化市悦香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通化市悦香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应当承担行政责任。鉴于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进行整改,秉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55.8元; 2.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50155.8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
2024-01-29
2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昌市监行罚字﹝2024﹞3号
通化市悦香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申请立案调查。
1.没收违法所得155.8元;2.罚款50000元,共计罚没款50155.8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区分局
2024-01-29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7
企业未按规定公示年报
通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东昌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