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汇晨装饰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董慧聪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602MA180PNN9M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怡滨C区6号楼112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白山市监浑行不处字〔2023〕21号
经查,白山市浑江区汇晨装饰中心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之相关规定。
2023年4月12日,我局接到市局移交案件,该案件中的当事人为白山市浑江区汇晨装饰中心,其注册地址为怡滨C区6号楼112,当事人在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562号公交车站亭处和白山市浑江区浑江大街1960号公交车站亭处粘贴广告,广告内容为:“欧神诺瓷砖2000万高端家庭的选择 中国航天事业合作伙伴”,。广告牌上没有标注数据的出处。当事人行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经局领导审批,于2023年5 月4 日立案,由官在朝、张永生组成调查组,对其展开调查。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当事人涉嫌构成发布违法广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告引证内容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精神建议不予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鉴于当事人能够提供广告内容证明文件并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工作,对所发布的违法广告马上进行拆除整改,并且违法行为发生时间较短,没有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结合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深入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精神不予进行处罚。
作出如下处理意见:1、不予行政处罚。2、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整改。3、下达行政建议书并进行约谈
0.00元
白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浑江分局
2023-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